这些办法是: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》、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》和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》。按照办法规定,参保职工今后可选择3至5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自己的定点医院,一年后还可根据自己意愿更换定点医疗机构。参保职工应在选定的定点机构就医,并可自主决定在定点医疗机构或持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。除急诊和急救外,参保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费用,不得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。如遇到定点医疗机构不能治疗的疾病,可转诊、转院。
不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药品主要有:一是营养滋补类药品,如维生素E、十全大补膏、人参等;二是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、干(水)果类,如鹿茸、蝎子、海马、胎盘等;三是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,如杜仲酒等;四是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、口服泡腾剂,如果味维生素C、阿斯匹林泡腾片等;五是血液制品、蛋白类制品(特殊适应症与急救、抢救除外),如冻干血浆、人血白蛋白等;六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药品。